绵阳检察机关优化营商环境 典型案例

作者:小编 更新时间:2023-01-29 点击数:

王某甲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贾某甲、赵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关键词】
 

从治罪到治理 能动履职 源头治理 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


 

【要旨】
 

改变仅以治罪为目的就案办案,能动履职,促刑事和解,为企业追赃挽损。分层次进行社会治理,对处于生产、流通不同环节的人员分别处理,注重源头治理。在治理过程中实现民事、行政、刑事全融合。针对被侵权企业开展综合司法保护。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至2020年10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委托他人非法制造印有丰谷酒业注册商标标识的外包装,并向贾某甲、贾某乙等人销售印有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外包装。销售金额达44万余元。未销售的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4000余枚。

2019年8月,贾某甲、贾某乙在没有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共谋生产、销售假冒丰谷注册商标的白酒,并由贾某乙负责生产,贾某甲负责销售。其后,被告人贾某甲、贾某乙从王某甲处购入大量假冒商标的外包材料,并存放于贾某乙租用的高新区河边镇玉皇庙村2组杨某某自建房中,从喻某某处购得废弃的空酒瓶,购进低端白酒准备制假。贾某乙雇佣刘某甲、董某某帮助制造假冒丰谷商标的白酒,刘某甲、董某某明知系假冒注册商标,仍帮助贾某乙灌装白酒,假冒完成后交由贾某甲销售,贾某甲将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向罗某某、刘某乙、张某某、刘某丙等四人销售,销售金额达13万余元。另查明,在贾某甲、贾某乙、刘某甲、董某某制造假酒的地点涪城区河边镇玉皇庙村2组51号杨某某房屋一楼查获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一件,价值933元。贾某乙、刘某甲、董某某非法经营额共计14余万元。同时贾某甲还在被告人赵某甲处购买其他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进行销售,销售金额为2万余元。被告人贾某甲销售金额共计16余万元,非法经营额共计16万余元。

2018年以来,被告人赵某甲在没有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假冒剑南春、国窖1573、五粮液等的白酒,并从刘某丁处购入废旧剑南春、国窖1573、五粮液等空酒瓶,从王某乙处购入低端白酒,后将低价白酒灌装进剑南春、国窖1573、五粮液等白酒瓶中进行售卖。2019年9月,赵某甲又从贾某甲处取得王某甲的联系方式,从王某甲处购入假冒注册商标的包材,假冒丰谷酒王系列白酒向邓某某、梁某某、赵某乙、宋某某等人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21万余元。公安机关在高新区新皂镇邱家庙村1组、涪城区磨家镇磨秀路11号28栋1楼赵某甲假冒酒的现场查获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共计6000余元。另查明,被告人赵某甲还与被害人贾某甲共谋商定赵某甲假冒国窖1573、剑南春、五粮液等的白酒,贾某甲进行销售,销售金额为2万余元。被告人赵某甲非法经营额共计24万余元。

2020年初,被告人杜某甲在没有取得授权的情况下,从王某甲处购买假冒丰谷商标的外包材料,并安排被告人杜某甲帮助其制造假冒丰谷注册商标的白酒。被告人杜某甲明知系假冒注册商标,仍在其租房内帮助杜某乙将低端白酒灌入丰谷酒王酒瓶内,假冒完成后交由杜某乙销售。被告人杜某乙向董某乙、向某某、吴某某、王某丙等人销售假冒白酒18万余元。公安机关从杜某乙所租用的出租屋里查获未销售的假冒丰谷酒王的白酒共计2万余元。被告人杜某乙、杜某甲非法经营额共计20余万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向权利人丰谷酒业赔偿人民币70万元;被告人贾某甲向权利人丰谷酒业赔偿人民币20万元。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王某甲人民币19余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本案由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贾某甲等8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2月2日移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5月8日,因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改变管辖移送绵阳高新区人检察院。受案后,依据最高检关于权利人诉讼权利保障的相关要求,首先向权利人告知了诉讼权利,确保权利人全程参与诉讼。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复核书证、实地查看、听取权利人意见等方式对案件全面审查。全面推进认罪认罚工作,做好释法说理工作,促进权利人与侵权人刑事和解,为权利企业追赃挽损,督促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向权利人丰谷酒业赔偿人民币70万元,犯罪嫌疑人贾某甲向权利人丰谷酒业赔偿人民币20万元。全案大部分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1年6月7日,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甲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告人赵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贾某甲、贾某乙、杜某甲、刘某甲、董某甲、杜某乙假冒注册商标罪向绵阳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1年9月6日,绵阳高新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甲、贾某甲、贾某乙、赵某某等八人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的不同刑罚。对该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全部采纳。2021年9月7日,赵某某上诉,2021年11月10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一)能动履职,通过认罪认罚,促成刑事和解,为权利企业追赃挽损。避免就案办案,审查案件同步启动认罪认罚的释法说理工作,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进行法律宣讲,让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主动表示对权利企业进行赔偿。充分听取权利企业意见,促成双方刑事和解,为权利企业追赃挽损90余万元。针对犯罪嫌疑人的不同认罪态度、退赔情况,给予不同的量刑建议,实现大部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

(二)从治罪到治理,分层次处理,追溯源头治理,实现全链条治理,实现民事、刑事、行政融合治理。针对本案中暴露出的从假冒商标的外包装制造,到灌装假冒白酒,再到流通环节销售的问题,进行分层次的全链条治理。首先,针对核心的制造假酒环节,基本上采取刑事处罚,同时巧用适用缓刑,对从犯、初犯注重教育、挽救,适用较长时间缓刑,避免再犯,对本案中的两名知识产权再犯人员建议判处相对较重的实刑。对于假冒商标制造的源头系跨省,且在当地呈现区域化、职业化制假趋势,通过公安机关移送相关案件线索,通报当地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抓好源头治理。针对目前知识产权犯罪中商标犯罪呈现出制造商标标识一地、制假一地、销售一地的情况,开始尝试跨区域协作保护。另外,针对本案中的一些售假下线,建议由销售地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管部门联合查处,对分销人员没收侵权产品,进行适度行政处罚。真正在办案中实现民事、刑事、行政全融合,全链条治理。

(三)司法到一线,注重对被侵权企业的综合司法保护。针对本案中被侵权企业系绵阳本地乃至四川省的知名酒企,目前正处于企业转型升级期,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到被侵权企业进行走访、座谈,在被侵权企业丰谷酒业设知识产权保护点,开展综合司法保护,做好企业转型升级中的法律服务,助力企业健康发展。